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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地方史志办公室



机构性质及编制
  滨州市地方史志办公室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地方志工作的直属正县级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内设秘书科(挂市情资料室牌子)、志书编纂指导科、年鉴编纂指导科,编制定额12人。

历史沿革
  1982年开始筹建惠民地区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1984年4月成立惠民地区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为县级行政性事业单位。1996年,更名为“滨州地区地方史志办公室”,仍为县级事业单位。2001年1月更名为“滨州市地方史志办公室”。

主要职责
  管理全市史志工作,制定规划及各项规范、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市级志书、年鉴的编纂、出版;负责滨州市情资料库、滨州市方志馆的建设、管理以及对各县(区)的地情资料库和方志馆建设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及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对市情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组织编写资料性书刊;负责县(区)级志书、乡镇志和市属企业、事业志编纂的管理、指导和出版的审查、审批,负责县(区)级及基层年鉴的管理、指导和出版审查、审批,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005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史志工作,具体承担下列任务:
(一)规划、协调地方史志工作;
(二)制定地方史志编纂业务规范;
(三)组织、检查、指导地方史志编纂工作;
(四)编纂、审查、验收有关地方史志稿件;
(五)征集、整理、保存地方史志文献,开展地方史志学术研究;
(六)宣传、推广地方史志成果,开展地情研究,建设地情文献库和地情文献网站,为公众读志用志提供服务;
(七)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并对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冠名的地方志、地方综合年鉴或者综合地情文献的,损毁单位所有或者持有的地方史志资料或者将其据为己有的,地方史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史志交付出版的,无故拖延、拒绝提供地方史志资料或者承担编写任务的等,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对于违反《条例》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内部机构
  (一)秘书科
  协助办公室领导对重要工作进行协调、综合和督促检查;负责文电处理、秘书事务、安全保卫;承担机关组织、人事、劳资管理和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行政服务和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市情资料库和方志馆建设、管理以及对各县(区)的的地情资料库和方志馆建设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及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二)志书编纂指导科
  负责《滨州市志》总纂方案的制定,资料征集、志稿编纂、出版发行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县(区)志、乡镇志及市属部门志、企业事业志的编纂和出版的审查、审批工作。

  (三)年鉴编纂指导科
  负责《滨州年鉴》编纂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承担《滨州年鉴》的资料征集、编辑、总纂和出版发行;负责县(区)级及基层年鉴的管理、指导和出版的审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