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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
法律援助须知
法律援助的概念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对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的范围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就下列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在刑事诉讼中,法律援助机构除承办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外,公民也可以就下列情形,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援助申请: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人经济困难的标准必须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
法律援助申请、受理程序
1、申请人应将身份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和有关的案件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2、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理由;
3、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援助申请后,负责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具体承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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