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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
办理保险须知
财产投保与索赔
一、投保须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办理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人身意外保险、个体工商户保险、各种责任保险等业务。参加保险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1、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自己填写,代填时投保人须亲笔签名)、行车证(复印件)、上期保单(复印件、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机构代码。新保车辆须验车承保。
2、企业财产保险(个体工商户保险):投保问询表、投保单、投保财产明细表、投保财产地址明细表、相关财务账表(企财)、上期保单及相关投保财产资料。
3、家庭财产保险须提供:投保单、投保财产明细表、投保人员明细表(集体投保)。
4、货物运输保险须提供:投保单、相关投保货物信息资料。
5、各类人身意外保险须提供:投保单、投保人员明细(团体投保)。
6、各类责任保险:投保单及相关投保责任信息资料。
有关投保事宜可通过人保24小时专线服务电话95518进行咨询。
二、索赔须知
当车辆、财产或人身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应当及时通过人保24小时专线服务电话95518报案,并提供如下与确认该起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出险地点、损失程度等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1、机动车辆险
索赔申请书、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以及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材料齐全并经本公司审核无误后予以赔付。对单方肇事案件,出险原因清楚、保险责任明确、损失容易确定且损失金额在3000元以内的,在一个工作日内赔付。
2、财产险
索赔申请书、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及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齐全交本公司审核无误后予以赔付。
3、人身险
保险金给付通知书、保险单、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保险责任事故证明文件,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以及本公司所需的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材料齐全经本公司审核无误后予以给付。
当车辆、财产或人身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不清楚如何进行理赔时,请及时拨打人保24小时专线服务电话95518进行咨询。
寿险投保与索赔
一、寿险投保须知
1、投保人根据自己的交费能力、保障需求,选择合适的险种,确定保险金额及交费方式。
2、投保人投保时,填写《投保单》,如实告知本人及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和健康状况。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指定收益人,不指定收益人的,以被保险人的法律继承人为收益人。
4、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目前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人寿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的,人寿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5、人寿保险公司同意投保人要求,签发保险单后,保户将保险单、保费收据以及有关附件妥善保存,如有遗失,请立即挂失,申请补办。
6、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的地址有变动时,请及时通知人寿保险公司。
7、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本地,可申请转移保险关系,到迁入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继续交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8、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申请退保。交足二年以上保费的,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 二年保险费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 地址:滨州市黄河四路492号 电话:3382362 邮编:256609
二、寿险客户服务指南
1、撤单期限为十日
自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如在此期间内 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公司将退还已收全部保费,但如经本公司体检的,应扣回体检费。
2、解约金额的计算
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寿险公司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寿险公司将按合同所附现金价值表及有关规定的计算方法退还该合同的退保金。
3、申请服务,备齐资料
寿险公司提供服务项目包括保险合同内容变更、复单独、解除合同、保险关系转移、补换发等。快容户申请办理服务项目时,请备齐相关资料及证件。
4、续期保费,按时交付
按时交付续期保费,是维护保险合同效力的前提。如未能在合同规定的交费日期及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寿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如何交费,任客户选择
为方便交付续期保费,寿险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续期保险费交费网络,可选择其中任何一种方式:银行转账、银行代收、现金、支票。
6、交费通知,善意提醒
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日到期前或宽限期内,可能收到寿险公司通知电话、书面或业务员上门等形式发出的交费通知,该通知仅作善意提醒。
7、效力中止,可以复效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起二年内,客户可填写《恢复合同效力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8、发生事故,及时报案
被保险人出险后,请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知悉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
9、不能亲办,委托他人
若不能亲自前往公司办理理赔申请以及合同内容变更、复效、解除合同等事项,应亲笔填写《委托书》并签名确认,委托他人或业务员前往办理。
10、若有疑问,及时联系
若有疑问或要求,可拨打寿险公司客户服务部咨询电话(0543-3382362),也可以跟业务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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