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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
证券交易须知
股票交易须知
一、开户
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应先开办两个账户:
(一)、股东账户。上海、深圳股东账户在证券经营机构办理。
(二)、资金账户。由投资者选择一家或几家拟进行买卖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办理。
二、委托
(一)、委托方式
1、自助委托。通过设在证券经营机构交易大厅内的刷卡机或电脑终端,按提示办理证券买卖委托。
2、电话委托。投资者事先办妥专项开户手续,按设定的操作程序,通过电话方式表达委托意向。
3、网上交易委托。投资者在开通此项业务功能后,通过互联网进行委托操作。
(二)委托内容
1、证券所在市场(沪、深)。
2、买入或卖出。
3、证券名称或代码。
4、委托价位。
5、买卖数量。
6、委托方式。
7、有效时间。
8、委托时间。
三、竞价、成交
证券经营机构在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后,立即按委托人的指令,通过通讯网络输入交易所的撮合主机,公开申报竞价。交易过程由交易所电脑主机自动撮合,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成交。
四、清算、交割
清算是证券买卖买卖证券交易成交后,通过交易所将证券商之间证券买卖和金额分别予以抵消,计算应收应付差额的一种程序。交割是投资者与受托证券商就成交的买卖办理股款与股份清算事务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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